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推進執委會議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制定本規則。
二、執委會議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掛職副會長及其他執委組成。兼職監事長、專職副監事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科室(單位)負責人列席。執委會議由常務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委托的其他會領導召集和主持,會議須有一半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組成人員應當在會前請假。執委會議研究的事項,分管該項業務的會領導應當到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當表明自己的態度。執委(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三、執委會議議事范圍為:
(一)傳達學習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全省紅十字會有關重大問題和重要活動,決定需要請示、報告上級的重要事項;
(二)貫徹落實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審議提交監事會、理事會及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籌備安排召開上述會議的工作;
(三)審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包括工作、會議、培訓、出訪計劃)、工作總結;研究討論全市紅十字會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審議市紅十字會規章制度;
(四)審議以會名義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紅十字會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及其他重要材料;
(五)審議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全市性紅十字會工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籌備方案、領導講話;
(六)研究市紅十字會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研究市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管理問題;
(七)研究突發及重大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救援方案、募捐方案、較大額救災資金使用、較大額救災物資分配、重要項目安排方案;
(八)研究各縣(市、區)紅十字會,市紅十字會機關科室和直屬單位請示的重要工作;
(九)聘請顧問、形象大使、批準成立專門委員會;
(十)通報月度、半年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打算,通報預算執行,“三公”經費支出、考勤、干部請休假情況;
(十一)專題研究重要事項、重大業務工作;
(十二)研究其他須由執委(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原則上每月、每半年最后一次執委(辦公)會需通報本月、半年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下月、下半年工作打算。
四、各科室(單位)擬提交執委會議研究的議題須經分
管會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會長確定,并交由辦公室匯總。會議議題單由分管辦公室會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會長審定,并提前分發給與會人員。提交執委(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須先經科室(單位)研究確定,并于執委(辦公)會前三天將有關材料分別呈各位會領導審閱。涉及業務重大工作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活動開展、大額捐贈款物使用、重要制度制定,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送達監事會征求意見。
五、執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出席會議人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執委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六、執委會議通過的決定或決議,由分管會領導督促落實,辦公室督查督辦。如在執行中發現問題,一般須經下一次執委會議復議后方能更改。確因繼續執行會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誤或經濟上的重大損失,經常務副會長同意后可局部更改或停止執行,但必須在下一次執委會議上作出詳細的說明。
七、有關與會人員要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認真準備,并嚴格按要求準時參加會議,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八、執委會議通過的重要決定或決議,應視情況印發抄告單或會議紀要。抄告單或會議紀要經分管辦公室會領導審簽后由常務副會長簽發。
九、因工作需要,可召開擴大的執委會議。擴大的與會人員由常務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委托的會領導決定。執委擴大會議議事規則與執委會議事規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