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國紅十字救援隊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中國紅十字會關于加強紅十字救援隊建設的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紅十字救援隊(以下簡稱“國家級救援隊”)是指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評審認證,能夠承擔國內外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救援任務,及在平時開展相關志愿服務的紅十字救援隊。第三條 按照紅十字應急救援專業劃分,國家級救援隊分為賑濟、醫療、供水、大眾衛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等七個類別。第四條 國家級救援隊實行評審認證制度。總會定期開展國家級救援隊評審認證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國家級救援隊予以退出,并選拔新的救援隊進入國家級救援隊序列。
第二章 ?組織和隊員管理第五條 國家級救援隊由總會及省級紅十字會共同建設和管理。總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級救援隊建設發展等有關政策、規章和制度,省級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國家級救援隊的組織架構、人員組成和職責分工按照《中國紅十字救援隊工作手冊》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家級救援隊實行隊員注冊制度。省級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實施隊員的招募、選拔、考核、注冊、發證等工作。并按總會要求建立隊員數據庫,報總會備案。第八條 國家級救援隊隊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熱愛紅十字事業,認同紅十字理念,自愿遵守紅十字會相關的法律及規章制度,志愿參加紅十字救援工作;(二)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組織紀律性和奉獻精神;(三)熟練掌握所屬隊伍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四)完成國家級救援隊規定的培訓課程,并通過考核;(五)有時間和精力參加紅十字應急救援。第九條 ?省級紅十字會按年度進行隊員考核,考核內容應與日常救援和培訓演練相結合,包括個人現狀、救援情況、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參加培訓演練情況。對長期不能履行義務的隊員,經所在省級紅十字會核準后予以退出救援隊。省級紅十字會應于年度考核后將新的隊員名單及考核情況報總會備案。第十條 ?國家級紅十字救援隊中的志愿者隊員管理同時依照《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名稱與標識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級救援隊中文規范名稱為:“中國紅十字+(救援隊所在省份)+專業類別+救援隊”。示例:中國紅十字(遼寧)賑濟救援隊。英文規范名稱為:“Chinese Red Cross+(救援隊所在省份)+專業類別+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Chinese Red Cross(Liaoning)Relief Emergency Response Team。七類救援隊英文專業名稱如下:Medical(醫療)、Relief(賑濟)、Search and Rescue(搜救)、Water Supply(供水)、Mass Sanitation(大眾衛生)、Water Safety(水上救生)、Psychological Support(心理)。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時,中文名稱統一使用“中國紅十字國際救援隊”,英文名稱統一使用“Chinese Red Cross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Response Team”。第十二條 國家級救援隊在執行總會下達的應急救援、培訓演練等任務時,必須使用總會統一的名稱、隊旗、服裝及其標志標識。第十三條 國家級救援隊名稱、隊旗、服裝及其標志標識僅限于執行總會下達的救援、培訓、演練等任務時使用。
第四章 ?裝備管理第十四條 總會及省級紅十字會共同承擔國家級救援隊裝備的配備、維修、保養、更換、補充等工作。第十五條 省級紅十字會負責國家級救援隊裝備的倉儲保管,做好裝備資產入賬登記、維修保養、盤點清查、報廢等日常管理工作,裝備的處置、報廢需報總會審批。各省級紅十字會每季度進行一次設備清點和性能檢查,確保裝備性能完好,時刻處于備勤狀態。并于季度最后一周向總會書面報告裝備狀態和該季度維護保養情況。第十六條 總會可根據演練、救援等實際需要,對由總會配備的裝備進行跨省、跨隊伍調用,省級紅十字會須配合做好相關事宜。第十七條 國家級救援隊裝備僅限于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和與紅十字相關活動使用,嚴禁挪作他用。第十八條 經評審認證退出國家級救援隊行列的隊伍,其由總會配備的裝備,可根據需要由總會調配使用。
第五章 ?培訓和演練第十九條 總會及省級紅十字會共同承擔國家級救援隊的培訓、演練工作。國家級救援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業務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第二十條 總會負責制定統一的國家級救援隊培訓演練大綱和考核標準,并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級救援隊的業務培訓和多隊伍聯合演練。省級紅十字會按照總會標準,結合本地區應急救援實際,制定本轄區國家級救援隊培訓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并向總會報備。第二十一條 隊員參加總會、省級紅十字會組織的培訓、演練,其成績均納入國家級救援隊隊員考核評價機制。第二十二條 總會建立國家級救援隊師資培養選撥機制,經總會培訓、考核、評定,符合要求的人員列入總會師資庫,并根據需要承擔國家級救援隊培訓的授課任務。師資所屬的各級紅十字會應積極支持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救援管理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救援隊執行跨省和國(境)外救援任務,派出決定由總會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紅十字會下達。省級紅十字會接到通知后,應在3小時內將出隊計劃(人員、裝備、保障情況、行程安排、預算明細等)報告總會,救援隊須在24小時內到達總會指定地點。第二十四條 省級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需求,經報請總會批準后,以省級紅十字會名義在轄區內調用國家級救援隊。與總會救援任務沖突時,優先執行總會任務。第二十五條 執行總會派遣任務時,國家級救援隊受總會(總會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救援隊應定期向總會(總會前方指揮部)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救援隊執行總會派遣任務時,救援工作信息由總會統一發布,未經總會同意,救援隊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公開發布救援工作信息。第二十七條 救援任務結束后,由總會向救援隊下達撤離命令,救援隊應于撤離前,向總會提交救援數據報告。并于撤離后7日內,按要求向總會提交整體工作總結報告、財務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七章 ?保障與獎懲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救援隊執行總會下達的救援任務,所需的裝備及耗材補充、損耗、跨省交通費、救援期間伙食、住宿、設備運輸、通訊、營地及后勤保障、車輛租賃、保險、簽證、防疫等相關經費由總會承擔。救援期間涉及的財務事項按照總會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國家級救援隊完成救援任務后,按照相關規定為救援隊員發放應急救援津貼,隊員所屬單位應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整時間。第三十條 ?國家級救援隊在開展演練、執行救援任務時,主辦單位須為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有關險種;開展國際救援時,應根據當地實際為隊員提供必要的防疫注射等保障。第三十一條 ?省級紅十字會應結合當地實際,為國家級救援隊員辦理護照,以備隨時執行國(境)外救援任務。第三十二條 ?省級紅十字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為志愿者隊員參加救援隊培訓、演練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及補貼保障。第三十三條 ?對在應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隊伍、個人,總會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四條 ?對在參加培訓演練活動、執行救援任務期間,不服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故意違反相關制度或紀律,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級救援隊管理,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紅十字救援隊的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與有關機構、單位、社會組織合作建立的國家級救援隊,按照本辦法并結合雙方合作協議規定進行管理。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