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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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吉安市紅十字會信息,確保工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進一步提高吉安市紅十字會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江西省紅十字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吉安市紅十字會信息或信息,是指市紅十字會機關及會屬各單位運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開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四條 信息公開發布應堅持真實可靠、及時準確、公正公平、服務群眾的原則,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主動接受組織、社會、媒體、捐贈人監督。
第五條 為加強信息公開工作落實,會黨組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并安排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監事會應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并及時反饋監督意見。
第六條 辦公室是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信息公開工作。
機關各科室、會屬各單位是本部門業務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規范、落實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機關各科室、會屬各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按照時限要求及時、準確提供下列重點信息,經審批后,選擇官方網站發布等方式主動予以公開:
1. 與紅十字會事業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2.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做出的重大決策,以及現任理事會、監事會、執行委員會等管理層信息;
3.機構設置、法定職責、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4.社會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分配情況;
5.財政預算、決算,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審計信息;
6.“三救三獻”工作相關信息及會員、志愿者隊伍和紅十字青少年活動等相關信息;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信息公開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1.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工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開。如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予以公開。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市紅十字會內部公開的事項;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九條 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除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信息公開責任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對信息的公開發布,應根據不同內容、要求,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發布,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通過政府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對外公開;
2.通過市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對外公開;
3.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新媒體等媒體渠道對外公開;
4.有利于公開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機關各部門在公開信息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對信息不能明確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報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審查合格并經分管會領導簽字審核后方可予以發布。
第十二條??要主動接受捐贈人、受助人以及社會公眾對本會所發布信息的監督,積極收集意見與建議,并對缺失或錯誤信息進行及時地補充和更正。
第十三條??信息發布后,對發布信息材料進行分類存檔。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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